男子怀疑妻子外遇,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合法吗?宁波私家侦探]标签的文章】" target="_blank">宁波私家侦探为您详细讲解:
案件发生
2008年,经人介绍王杰(化名)认识了李梅(化名),二人很快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于当年10月举行了婚礼。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王杰称,两人因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从2013年起,王杰发现妻子行为异常,但他并没有太在意。2014年有人告诉王杰,李梅与一男子来往非常密切,这时王杰开始怀疑妻子有外遇。
于是,王杰聘请私人侦探跟踪调查妻子。私人侦探在宾馆房间安装了摄像头,拍到李梅与情人私会的亲密照片,证实了王杰的猜疑。王杰遂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将偷拍视频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院认定
王杰聘请私人侦探取证,由于是偷拍,并且侵害了第三人的隐私权,所以法院认定证据不合法。鉴于王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释法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的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诉讼中所提交的录音、录像证据材料,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可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同意录音录像。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这个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证,则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做法
一方想要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外遇”可以通过收集对方的电话记录、短信、微信、QQ以及电子邮件的内容来证明这个事实,同时找一些证人予以佐证。有了证据的支持,说话才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