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调查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调查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调查方法。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查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调查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查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