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明确把第二种情况(即与第三者发生感情并有同居事实)纳入赔偿的范围。离婚时,如果对方发生了婚外同居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婚姻中的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对婚外情要求赔偿的前提是有婚外同居行为;要求赔偿的对象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如果仅与婚外异性发生感情并未同居,法院是不会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的;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第三者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贞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婚外情即使未同居,也是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违法的,而并非如有些观点所说的仅仅违反道德。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给对方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害,更会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而这些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是由违反法定义务的一方造成的,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基本人身权利之一。第三者和有配偶的人同居是对有配偶方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权的侵犯,有配偶方的丈夫或妻子会因第三者的这一侵权行为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其中精神上的损害尤为明显),所以我们认为,第三者也理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当然,前面所述的第三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