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系水田坝镇甲村村民,于2008年11月8日与归州镇乙村村民张某协商,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将坐落于归州镇乙村的五间房屋出售给孙某;孙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购房款5万元。孙某和张某在协议上签字捺手印,村委会盖章确认。买房后,孙某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并和家人一直在里面居住,但户口一直没有迁过来。2014年8月,孙某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归州镇乙村村民张某兴。2015年4" />
孙某系水田坝镇甲村村民,于2008年11月8日与归州镇乙村村民张某协商,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张某将坐落于归州镇乙村的五间房屋出售给孙某;孙某一次性支付给张某购房款5万元。孙某和张某在协议上签字捺手印,村委会盖章确认。买房后,孙某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并和家人一直在里面居住,但户口一直没有迁过来。2014年8月,孙某以15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归州镇乙村村民张某兴。2015年4月,张某将孙某作为被告、张某兴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案中,张某与孙某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签订后进行了实际履行,孙某对房屋进行了翻修且居住多年,后孙某又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张某兴。鉴于诉争房屋连环买卖过程中,所签订合同均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孙某与张某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合同经村委会同意已实际履行数年。由于张某和张某兴均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诉争房屋最终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实现了内部流转,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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