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普通的职工。1998年,我的朋友胡某向我借款30000元称用于购房。因我当时手头没有这么多现金。为了帮朋友,我将自己的30000元存单质押给银行贷款30000元借给刘某。刘某当时仅向我出具了一份欠条,未注明用途。现贷款已到期,银行要求我还款。我向刘某追偿后方知,其因欠款太多已离家数月,目前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我向刘某之妻追偿,被告知其与刘某已离婚,故没有义务替刘某还款。请问我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你最佳的维权方式是请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依据上述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刘某离婚与否,你均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刘某及其前妻,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该笔借款。